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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深圳保安管理处处长:深圳为贯彻《治安管理条例》做了哪些工作?遇到哪些困难?

发布时间:2014-08-16 浏览次数: 2177

小编:2010年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年,据了解,这一年深圳在《条例》贯彻落实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请您介绍一下开展了哪些工作?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是什么?

深圳保安管理处处长:《条例》颁布施行后,深圳各级公安机关抓住机遇,迎难而上,积极研究《条例》施行给保安服务业带来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探索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

一是组织开展了清理规范保安组织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深圳公安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清理规范保安组织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规范保安组织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整个专项工作历时8个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摸清了全市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情况和底数,规范了保安服务市场,整顿了保安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条例》打好了基础。

二是做好《条例》施行后的稳定工作。市公安厅下发了《深圳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做好当前保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各地高度重视《条例》的组织学习,做好应对《条例》施行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好保安公司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保证保安业务、服务、队伍的稳定,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通知》下发后,治安管理总队成立专门的调研组,针对《条例》的贯彻落实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掌控全市保安业动态。

三是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治安管理总队制定《深圳集中开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宣传周工作方案》,下发全市各州、市公安机关及保安服务企业。我市各级公安机关立即部署、认真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培训、集中宣传、设置宣传台、制作展版、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营造宣贯《条例》的良好氛围,在全市掀起了学习《条例》的热潮,取得了明显效果。

四是召开全市保安工作会。继全市治安管理工作会后,全市保安管理工作会议在大理州召开。会议认真总结我市保安工作取得的成绩,全面分析了《条例》出台后保安服务业和保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和给保安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研究加强我市保安服务业建设的措施,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是召开宣贯《条例》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公布《条例》的特点和内容、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和宣贯工作等相关事宜。新华社、云南日报、法制日报、春城晚报、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云南电视台、昆明电视台、云南网等13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六是咨询研究保安工作相关政策。治安管理总队保安工作指导处、市保安协会组成4个工作小组,分别向市国资委、厅金盾办、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咨询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保安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保安押运公司体制改革、保安员培训、自建保安组织审批、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查找相关文件资料、法律依据,认真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七是组织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方案论证。邀请市公安厅金盾办专家及系统开发商参加,论证《深圳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分析系统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对系统建设的审批、流程、资金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八是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问题。市公安厅及时制定下发《深圳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问题。包括:建立健全保安监管机构,强化保安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重新登记保安服务公司及保安培训单位,向社会放开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及保安培训单位申请,开展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娱乐场所保安管理,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九是促成市发改委出台民爆服务指导价。经市公安厅多次协调,促成深圳发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市场流通和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安公司作为民爆物品服务主体的合法地位得到确立,保安公司民爆服务的服务范围得以明确,对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体制改革,规范市场价格和流通秩序,切实减轻民用爆炸物品用户不合理负担,推动我市保安民爆服务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是制定贯彻《条例》的相关配套办法。目前,我市已经制定了《深圳保安服务督察办法》、《深圳保安公司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深圳公安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贯彻实施《条例》、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开展保安员资格考试等问题。全市统一的保安服务公司改制意见也正在制定,并已送市财政厅、国资委、公安厅政治部、公安厅纪委和公安厅法制处征求意见。

在贯彻《条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就全市而言,我认为主要是保安监管工作和保安服务业改制的问题。

一是薄弱的监管力量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适应。从目前全市保安监管力量来看,治安管理总队保安工作指导处现有监管民警4人,州、县(市)有专兼职54人,要实现对全市144家保安公司、20家押运公司、33家培训机构、17544个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122950名保安员的有效监管,显然是不现实的。再者,现有保安监管民警业务知识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参差不齐,指导、管理、服务水平还不高,工作效率还有待提高,也影响了全市保安服务业的发展。

从《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来看,市级公安机关承担的监管职能有5项,州、市公安机关承担的监管职能有5项,县级公安机关承担的监管职能有4项。公安机关承担了包括保安从业单位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备案,保安员考试,日常指导、监督等大量监管工作,任务繁重,要求严格,责任重大。

自建保安组织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依照《条例》规定,今后要将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全部纳入公安监管,全市保安员将达到20至25万人。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才能履行好监管职责,我们现有的监管机构与监管力量显然是不足的。

二是监管工作机制、配套措施与《条例》规定不适应。监管方式滞后,注重事前的审核、审批,缺乏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准确掌握保安服务业发展动态。另一方面,相关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日常监管、体制改革、保安员资格考试等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还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办法,监管工作机制不健全,缺少必要的监督。

三是保安员素质与保安服务要求不适应。保安队伍青年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居多,来源复杂,素质偏低,临时就业,流动性大,管理上难度较大。另一方面,保安员待遇低、社会地位低,职业创造力和吸引力不强,行业专门人才紧缺,远远不能满足保安服务业持续发展和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安全服务需求。

四是保安服务公司改制情况复杂,改制工作任务艰巨。我市现有的保安服务公司从性质上看,有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类型。股份构成有公安机关独资的,有公安机关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的,有公安机关的下属企业开办的,有自然人出资设立的,还有7家押运公司属民营性质,押运公司和保安服务公司的资产人员又捆绑在一起,保安押运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结构、公司管理体制各种各样的都有,情况复杂,改制的难度非常大。另外,改制工作涉及财政、国资委、劳动、工商、税务、国土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任务繁重。

再者,保安公司在职民警需要妥善安置。全市144家保安公司有在职的民警以及行政、事业编制职工共288名,改制后这部分人员的去留安置、工资福利以及退休待遇等问题都需要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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